就业指导

毕业生就业协议

发布者:管理员  时间:2020年04月26日 08:16  浏览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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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 NO.

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

毕业生

用人单位

学校名称

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

按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的要求,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,明确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,经协商,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:

一、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,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,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,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,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,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,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。

二、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,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,做好各项接收工作。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,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,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,本协议无效。

三、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,做好推荐工作,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,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,报教育部批准,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。

四、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,不合格者不派遣,本协议自行取消,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。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,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,否则,以学校体检为准。

五、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,应在备注栏注明,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。

六、本协议经各方签字、盖章后生效。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,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,须征得另两方同意,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
七、本协议一式三份,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各执一份,复印无效。

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

政治面貌 培养方式 健康情况

专 业 学制 学历

家庭地址

应聘意见:

毕业生签名: 年 月 日

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单位名称 单位隶属

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

通讯地址 所有制性质 全民、集体、合资、其它

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、科研事业单位、学校、商贸公司、厂矿企业、部队、其它

档案转寄详细地址

用人单位意见:

签章

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:

(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)

签章

年 月 日

学校意见 学校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

学校通讯地址

院(系、所)意见:

签章

年 月 日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:

签章

年 月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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